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外各单位邀请学校领导出席各类活动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邀请学校领导出席活动(会议),是指学校领导出席党委、政府部门、兄弟院校领导和重要专家等来校视察、调研、交流以及校内各单位主办(承办)、校外单位主办的各类活动(会议)等。
第二条 学校领导出席活动(会议)的安排,须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并负责协调落实学校领导出席活动。
第三条 学校领导出席校内活动安排。
(一)学校党委、行政决定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党委、行政审定的活动方案安排学校领导出席。
(二)党委、政府部门领导及兄弟院校领导、重要专家来校参加活动(会议)的,校内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邀请学校领导出席活动申请,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协调学校领导出席。
(三)各单位内部的业务活动,单位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联系邀请分管学校领导出席。如需协调其他学校领导出席,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
第四条 学校领导出席校外活动,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相关程序报学校领导批示,并回执反馈。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邀请学校领导出席活动,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填报《广西民族大学邀请学校领导出席活动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通过学校OA系统报送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学校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有关安排反馈邀请单位。
第六条 如遇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沟通联系,以确保学校领导出席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广西民族大学邀请学校领导出席活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