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电子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09月21日 11:05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校电子校务建设,确立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 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及《广西民族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民大发〔2021〕78 号)《广西民族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常规工作事项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的通知》(民大〔2020〕22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依据实物印章(包括学校公章、行政审批专用章、部门公章、个人签名章等)制作的、由学校统一审批和发放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以证明单位和持有人身份及其他情况的电子数据的载体。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章,其中,电子公章含学校党委电子公章、学校行政电子公章、行政审批电子专用章和部门电子公章等。

第三条 学校电子印章系统是专门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变更、签章和验章服务等一体化平台。凡在校内电子印章系统从事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不涉及不宜公开事项的有关电子印章的活动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部门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刻制本部门公章(实物印章),并以此为依据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五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系统内的校内电子公文加盖电子印章与加盖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学校电子公章和学校领导电子签名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登记管理;各部门电子公章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审核备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电子签名章由本人负责管理,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备案。电子印章的认证服务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

第七条 电子公章的规格、式样等电子印文图像信息必须与实物印章印模保持一致。各部门申请制作电子公章时,应提供实物印章的印模及相关参数。电子签名章的文字应清晰、可辨认,具体制作式样和标准由党委组织部另行规定。

第八条 电子印章有效期必须与实物印章的有效期保持一致,电子印章的制发,由印章使用部门或个人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统一由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制发,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

第九条 电子印章系统须通过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电子印章制发和使用部门须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与电子印章系统对接的相关系统应具备相应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并符合国家等级保护制度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加强电子印章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用章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妥善保存用章记录。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密钥 U 盘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存放,不得带离办公室,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密码信息或提供电子印章等设备。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专管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密钥U 盘。专管人发现本人密码信息泄露的,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报告并修改密码,同时告知有关各方终止失密期间使用电子印章相关文件的有效性。专管人发现密钥 U 盘遗失的,应及时向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提出吊销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电子印章专管人应按要求对电子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应定期将部门和个人的电子印章使用清单发至各部门和个人,定期进行核对,如有不一致的,应立即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当按照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存档。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因更换或撤销等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提出相关的业务申请,并通知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公示其电子印章相关状态。电子签名章的制作、变更或废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备案,并报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办理。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及密钥 U 盘如发生丢失、失控等情况,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通知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进行处理,网络与信息化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公示其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第十七条 电子公章的废止,参照学校有关印章的管理规定执行。电子公章废止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收密钥 U 盘,上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登记,并转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 因使用或管理电子印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对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子印章行为的,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试行,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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