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督查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年12月11日 16: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 督查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履行学校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各单位要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工作作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学校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2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督查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实行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督查室主抓督查,主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本单位任务落实。各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督查工作,及时接收督查督办通知文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二)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三)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时限,按照办结制度的有关要求,督促主办单位积极落实,并按规定时限办结。

(四)严守纪律,注意保密。根据督查工作事项和内容,需要保密的,要在办理过程中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对有一定密级的文件和资料,严格按照公文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条 督查任务

(一)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以及各类专项工作布置会等会议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信访事项以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方式

(一)定期督查督办。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月定期督查督办一次。

(二)专项督查督办。主要针对上级部分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专题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进行不定期专项督查督办。

(三)联合督查督办。主要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由督查室牵头开展联合督查督办。

(四)调研督查督办。督查室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督查阶段工作需要,经报请学校领导同意,可会同有关部门深入主办单位或协办单位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六条 督查督办程序

(一)任务的确立。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主办的专题会议纪要,并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交督查室存档。督查室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学校领导批(交)办事项的要求、各主办单位起草的专题会议纪要等,按照督查工作要求和原则,拟定督查工作阶段要求和具体督查内容,报学校领导审定确立督查任务。

(二)下发通知。督查室向主办单位发出督查督办通知,主办单位应予以全力配合。对于已明确主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以及学校领导具体批示和明确交办的事项,督查室可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发出督查督办通知。需要书面通知的,督查室向主办单位发出《广西民族大学督查督办通知书》。

(三)过程督查。主办单位接到督查督办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办理,自觉接受督查,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督查室与主办单位加强联系,及时了解督查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根据督查工作阶段要求,对于未能按时完成的督查事项,督查室应对主办单位进行催办责成限期办理,主办单位需按时提交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据。

(四)办结报告。事项办结后,主办单位应按督查督办通知要求将办结情况书面报告督查室。

(五)审核登记。督查室应在收到办结情况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登记,对于不符合督查督办要求的,督查室有权退回并要求主办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对符合督查督办要求的,应在接到办结情况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领导报告。

(六)立卷归档。督查办公室要及时将督查督办的有关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情况通报。督查室每月底进行一次督查情况通报,每季度刊发一期《督查督办工作简报》。

第七条 督查督办时限

(一)上级部门和学校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有具体时限的,按规定的时限督查督办落实。

(二)没有明确完成时限的工作任务,或者工作内容多、涉及部门广、工作周期较长的繁杂工作,由督查室拟定督查督办阶段性工作目标,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主办单位应及时向督查室送交延期情况说明,重新确定完成时限,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八条 考核与奖惩

(一)每学期末要对主办单位的督查工作任务量、办结率等进行统计和通报。统计结果作为单位一项重要工作指标纳入绩效考评。

(二)对于完成督查工作情况较好的主办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工作不力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或扣发、减发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民族大学督查督办通知书》

      2.《广西民族大学督查督办事项延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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