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年01月29日 09:4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工作,促进我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根据国家出国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执行出国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实习培训、短期讲学、出席国际会议等任务(以下简称因公短期出国),出访期限在3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并需持因公护照出国(境)的,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人员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申请要求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符合出访人员目前的身份。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一般应有论文发表(会议不采用论文形式者除外)。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按计划派出,每年11月份上报下一年度出国公务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予办理。

第六条 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提供邀请方的合格邀请函(电)(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负担办法、邀请人亲笔签名)及其他办理签证所必须的文件。国际交流处以邀请信的邀请期限、路途所需时间,对在外停留期限进行审批。

第七条 参加跨单位组团出访的,还需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访日程、出访费用预算、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批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出国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

2.无权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组织的出访活动;

3.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4.其他不宜因公出访者。

第三章 申请及办理手续程序

第九条 按计划执行因公短期出国的团组或教职工个人先到国际交流处领取、填写《广西民族大学出国人员申报表》,并阐明经费来源,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处收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拟文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以下人员由校长审批。经同意后,由学校在校内张榜“因公出国(境)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学校纪委办公室出具公示结果。

第十条 国际交流处根据公示结果,拟定因公出国报批文件,呈学校领导审批签发,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及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校级正职领导出访申报时,校长出访任务由校党委书记审签,校党委书记出访任务由校长审签;校级副职领导出访,由校党委书记审签。正处级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申报时,由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出访申报时,由校长签发。专业技术人员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申报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由校长签发。

第十一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其政治表现和廉洁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后,国际交流处通知出国人员办理相关的出国手续。

第十三条 如根据前往国家、地区要求,须持因私护照出访者,按上述程序因公审批获得任务批件后,应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护照,自行向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国际交流处不负责办理因私护照和签证事宜。

第四章 出访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学校出访计划,由学校财政预算项目(含出国经费、科研经费、人才培养经费、行政经费等)或由国内其他单位提供资助的出访,将列入学校年度出国经费使用额度。出访申报时,学校出具经费审核表,上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凡由外方提供资助的因公出访,若外方提供资助标准已超过国家财政部相应规定,均不得再从有关的科研经费、人才培养经费或行政经费中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在出国(境)前未报学校批准,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或延长出访时间的,所增加费用必须自理。

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突破预算。回国报销时,必须出具国(境)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发票。回校后应在一个月内到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事先未经学校批准的出访不属于公务出访,不得用公款报销出国(境)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在完成出访任务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向学校提交出访报告。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以保证完成出访任务。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须购买适当的国际旅行健康及意外保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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