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年09月21日 11:0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以及《教育部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教办厅〔2007〕7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校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统筹印章的刻制、启用、废止等,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和规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一)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含钢印);

(二)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

(三)学校领导和各单位领导签名章;

(四)各教学院部、党政部门、直属附属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名称印章;

(五)各类合同章、发票章、财务章等业务专用章;

(六)其他经学校批准的印章。

第五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印章的形状、样式根据实际业务性质需要,应含“用途+专用章”字样。名章、签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六条 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公文发布的名称全称。除签名章外,印章所刊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七条 印章的尺寸和材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

第八条 印章应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九条 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的刻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有关程序要求办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领导可刻制签名章 1 枚,学校法人除签名章外可刻制法人代表名章 1 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刻制。学校各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刻制签名章 1 枚,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公安机关到指定印章刻制点刻制,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新成立、更名的在编单位印章刻制,由印章刻制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相关文件依据和公安部门的相关程序要求统一办理。各级各类印章只允许刻制 1 枚。

第十二条 因印章损毁重新刻制的,由印章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情况属实后,按照印章重新刻制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及其他印章的刻制,由印章使用单位提交申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根据印章刻制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附属单位刻制印章,按照南宁市公安局印章刻制备案中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启用手续,留存新印章印模后,新印章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凡未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刻制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名章、学校领导签名章和其他部分校级业务专用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保管。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单位指派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用印。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日常保养,定期清洗,确保印文字迹清晰。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公文、公函等;

(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三)以学校名义开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四)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翻译证明件;

(五)以学校名义开具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证明材料等;

(六)其他应加盖学校印章的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合同、协议、公函等;

(二)以学校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提交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三)其他可使用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文件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范围:

(一)由党委书记签署以学校党委名义办理的业务文件,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

(二)由校长签署以学校名义办理的业务文件,使用校长签名章;

(三)由校领导签署以学校或校领导名义的合同、协议、公函、证书、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

(四)其他经校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学校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的审批环节,原则上不得用于财务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

第二十三条 校级业务专用章、各级各类印章和各单位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各单位印章、领导签名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

第二十四条 使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校领导签名章、合同专用章等校级印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具体相关用印类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常规工作事项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的通知》(民大〔2020〕226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级印章使用申请采取办公系统申请为主,纸质申请为辅的运行形式,申请人应按相应形式的程序要求,清楚填写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印章使用完成后,印章使用单位印章管理人应如实记录所管印章的用印日期、种类、事由、数量、经办人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事一号进行编码,立卷留存相关申请表单、登记册本、电子记录等材料。重要材料使用校级印章,申请单位应留存文本原件,副本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该备案文本应与其他用印申请材料一并留存。各单位应存档本单位印章刻制和使用校印的相关审批材料。上述材料保存期限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使用单位不予用印:

(一)落款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二)内容有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三)用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四)正文和存根不一致的介绍信或空白介绍信;

(五)内容不实或仍需核实的;

(六)未履行用印程序的;

(七)其他不符合现行公文格式要求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使用印章时,应将印章摆放端正,用力均匀,确保印迹清晰、美观、标准。

用印文件中如有落款和日期,应在相应位置盖章,要求上不压正文,下压日期。文件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应在相应的连接线上或纸页边沿再加盖前后相一致的印章。钢印应加盖在证书、证件的个人照片上。

第二十九条 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重新规范用印,并收回原材料,统一销毁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领导刻制私人签名章仅限于校内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使用,使用范围和程序应参考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使用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在印章失效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废止手续,每学期末统一归档,交由学校档案馆保存。印章遗失的,原印章效力自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应予废止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重制印章。如找回遗失印章,应立即送至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每年度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查,更新印章使用状态,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校内外单位和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责成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民族大学印章管理规定》(民大〔2016〕13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西民族大学印章刻制申请表

    2.广西民族大学用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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